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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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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9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6〕477号 2016年9月12日 执行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16〕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公布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请你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施行政许可,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 {{wiki置底}} [[Category: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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