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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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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0年3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0〕51号 2000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现就白银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0|3]][[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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