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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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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9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5〕510号 1995年9月14日 执行 201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1月4日 废止 =正文= 现将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烟草企业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3号)缴纳所得税外,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兴办的其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70号)和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wiki置底}} [[Category:199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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