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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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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5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4号 1995年3月20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复航北京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36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1988年11月17日签署的互免空运企业税收协定的规定,对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复航北京的通知 [[Category:1995|3]][[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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