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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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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9年8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30号 2009年8月13日 执行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9|8]][[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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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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