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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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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03年7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3〕922号 2003年7月31日 执行 =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2003〕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的规定,对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购入的土地,分别转让土地的行为,应按最基本的核算项目,分次分别计征土地增值税。 [[Category:2003|7]][[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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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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