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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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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2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2〕803号 2002年9月9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核销死欠的执行过程中,有些具体问题需要总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明确如下: 一、《办法》第八条中核销“死欠”的范围除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外,还包括欠缴的税收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纳税人消亡后,税务机关又查处应补缴税款,且无可执行财产的,其无法追缴的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应根据注销工商和税务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省)税务机关确认核销。 二、《办法》中的核销“死欠”仅指税收会计在账务处理上的核销,是一种内部会计处理方法,并不是税务机关放弃追缴税款的权利。因此,省税务机关不得直接对纳税人批复核销税款,对下级机关的核销税款批复文件也不得发给纳税人。 凡符合核销条件的死欠税款,一律报省税务机关确认,不必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以上,请遵照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02|9]][[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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