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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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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9年8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5号 2009年8月21日 执行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9|8]][[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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