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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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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8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77号 1994年8月3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财政部〔1994〕财预字第217号《[[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税务局询问原来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现明确如下: 代扣、代收手续费只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对于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的,原来有关代征手续费的提支规定仍然继续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1994|8]][[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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