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关于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免责声明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搜索
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0年2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 2010年2月8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wiki置底}} [[Category:2010|2]][[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增值税发票]]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