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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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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1年8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659号 2001年8月23日 执行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字〔2001〕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帐务,可免征房产税。 二、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三、对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Category:2001|8]][[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房产税]][[Category: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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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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