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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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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4〕14号 1994年1月18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州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检查工作。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检查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 (二)检查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有关规定填开以及填开内容的真实性。 二、检查方法: (一)发票真伪用下列方法进行鉴别: 1、对照光线检查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使用税务局统一规定带有水印图案的防伪专用纸; 2、用紫外线发票鉴别仪鉴别无色和有色荧光防伪标志。 (二)专用发票各栏是否按规定填开,采用逻辑审核法逐一审查 (二)对有疑问的抵扣凭证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查。 1、采用就地审核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进货企业开户银行与企业购货款划转情况或深入企业与货物出入库情况进行核对。 2、采用交叉传递办法。对有疑问的抵扣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按销货企业或销货地汇总,用传真或信函方式发给销货地税务机关或销货企业,由销货地税务机关或销货企业与抵扣凭证的存根联进行核对后,在十五天内将核对情况返回。 (四)对面上的检查采用随机抽样的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随机方法从抵扣凭证中按要求数量随机抽样,用异地间税务机关交叉传递法进行核对。目前,暂由各县(市)税务局每月用随机的方法从抵扣凭证中抽出五张样票,分别按专用发票字轨号码印明的地(市)简称,用传真或信函发给销货地(市)税务局,各销货地(市)税务局负责送到各有关县(市)税务局,由各县(市)税务局负责审核并直接将审核情况返回发出县(市)税务局。 三、要求: (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鉴别和填写内容是否真实的检查是一项复杂、细致、面广、量大的新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好这项检查工作,直接关系到保证新税制的顺利贯彻实施和防止税款流失的大问题。因此,要加强领导,抽调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此项工作。并要广泛深入地搞好宣传,增强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识别真伪发票的能力,动员全社会共同作好发票管理工作。 (二)交叉传递检查法是否能顺利推行,关键是各地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的互相协作与配合,对配合不力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及时严肃处理。 (三)各地要立即从总局下拨的税制改革经费中给每一个税务所至少配备一台紫外线灯,用于真伪发票的鉴别,并积极联系开通程控电话线路问题,为各县(市)税务局配备传真机做好准备。 (四)要不断总结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中的新经验,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进和完善检查办法。请各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日常检查情况以及检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上报,以便及时研究解决。为尽快实现税务机关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微机联网打下坚实的基础。 附: 1、“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式样 2、“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式样 {{wiki置底}} [[Category:1994|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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