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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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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4〕304号 2004年2月25日 执行 2015年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年2月1日 废止 =正文= 北京、上海、重庆、河北、辽宁、吉林、浙江、湖南、海南、西藏、新疆、四川、云南、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申请的33辆设有固定装置的应急通信车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过期作废。各地免税车辆的数量按《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执行,并按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 {{wiki置底}} [[Category:200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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