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关于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免责声明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搜索
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5年5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5〕429号 2005年5月11日 执行 2008年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国税发〔2008〕8号 2008年1月17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遗失后,如何刊登遗失声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文件已作了规定,现根据各单位所反映的情况和要求,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可选择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二、遗失声明的登报挂失手续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代为办理。 {{wiki置底}} [[Category:2005|废]]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