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关于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免责声明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搜索
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历史沿革= 2003年1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24号 2003年12月10日 执行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Category:2003|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