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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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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1年4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21〕72号 2021年5月1日 执行 2021年4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21〕72号 2021年10月31日 废止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河北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中关于预征率核定的规定,现将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暂予停止预征。 二、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将当月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wiki置底}} [[Category:2021|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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