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关于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免责声明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搜索
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6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817号 2004年7月1日 执行 2021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 2021年7月9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对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中“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报告表”的规定予以废止。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事宜,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wiki置底}} [[Category:2004|废]]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