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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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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83号 1994年3月24日 执行 1994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83号 1995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劳改、劳教企业已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研究解决劳改劳教单位的经济困难的会议纪要中明确的精神,现将对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全部产权属于劳改、劳教系统企业,即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改队)、劳教所以及地市劳改、劳教单位直属的劳改、劳教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以及地市劳改、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劳改、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如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劳改、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按规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挂靠劳改、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劳改、劳教系统企业免征的所得税税款,各地税务机关应监督其用于劳改、劳教事业。 {{wiki置底}} [[Category:1994|3]][[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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