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关于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免责声明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搜索
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2年5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52号 2002年5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如下: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wiki置底}} [[Category:2002|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