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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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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5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5号 2005年5月1日 执行 2012年6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012年7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含金成份产品出口税收政策,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实行出口免税政策的含金成份产品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8431000、2843300010、2843300090、28439000、3824909030、3824909090、71110000、71123090、71129110、71129120、71129210、71129220、71129920、71129990、71131911、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1、7113199910、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71151000、7115901020、7115901090、71159090等。 二、出口企业出口上述含金产品后,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企业,第二联交由退税部门)。 三、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及规定凭证进行审核,同时通过审核系统审核相关电子信息。退税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见附件二,一式四联,第一联留存退税部门,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第三联交由出口企业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第四联交由出口企业留存),并将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审核办理免税。 四、出口企业持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三联)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征税部门将出口企业的免税申报同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二联)碰对审核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将免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成本科目。 五、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的出口含金产品,企业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有关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强化责任,建立与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要注意含金产品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的含金产品不属于上述海关商品代码,或上述商品代码有不含黄金、铂金成份产品,以及执行免税政策发现的其他问题等,要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42号)第三条有关黄金首饰退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从2005年5月1日起同时废止。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上述产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 附件: 1.[https://pan.baidu.com/s/1GCki3_JzyGGT2oFS9WbZnA?pwd=ea8x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 提取码: ea8x 2.[https://pan.baidu.com/s/1kCHzL1oWqb3bAjFZi7as7g?pwd=pyw3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提取码: pyw3 {{wiki置底}} [[Category:200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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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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