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关于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免责声明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搜索
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历史沿革= 2008年5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4号 2008年5月26日 执行 201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1月4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Category:2003|废]]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