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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非统一防伪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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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3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非统一防伪专用发票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47号 1994年3月29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按照国税发〔1993〕112号文规定,一些地方为应急用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少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使用到1994年3月底。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4月1日起,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一律使用用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1994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并一律不得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涂碳和无碳压感纸印制的除外)。 二、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截止1994年3月底尚存未使用的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一律收缴,集中封存。 三、各地必须按照全国统一的防伪要求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数量应能保证用票人使用到1994年6月底。 <center>'''公告'''</center>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一些地方为应急用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少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于1994年3月底停止使用。为此,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1994年4月1日起,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一律使用用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1994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并一律不得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涂碳和无碳压感纸印制的除外)。 二、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截止1994年3月底尚存未使用的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一律收缴,集中封存。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wiki置底}} [[Category:1994|3]][[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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