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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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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5年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2015年5月1日 施行 2021年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2021年5月1日 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条款暂停 第二条及附件1 2021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2021年8月1日 条款废止 第二条及附件1 =正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规定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2015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及以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时,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表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1)。'''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620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https://pan.baidu.com/s/1Ydcb0o21SjiZa4oBlOMNwQ 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 2.[https://pan.baidu.com/s/18lUdIpz9GxMRAshscLmifA 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wiki置底}} [[Category:2015|2]][[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其他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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