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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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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5年9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527号 1995年9月20日 执行 =正文= 广东、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天津、深圳、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开辟乌里扬诺夫斯克至天津等地定期货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797号)转发你局。请按照中国和原苏联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在我国领土内经营货运航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分别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开辟乌里扬诺夫斯克至天津等地定期货班的通知 [[Category:1995|9]][[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俄罗斯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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