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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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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6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9号 2004年6月7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有关部门来函,要求明确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特此通知。 {{wiki置底}} [[Category:2004|6]][[Category: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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