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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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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8年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国税函〔1998〕63号 1998年1月24日 执行 2016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2016年5月29日 废止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地税企〔1997〕5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纳税人应按照法规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法规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1998|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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