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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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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1年6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483号 2001年6月21日 执行 2021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2021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房地产作价抵缴养老保险金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湘财农税〔200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1|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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