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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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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01年10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770号 2001年10月22日 执行 2016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2016年5月29日 废止 =正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Category:2001|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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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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