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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汽车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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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7年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汽车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35号 1997年1月17日 执行 =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皖地税政四字〔1996〕4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岳西县刘某等6人于1993年6月合股集资购买大客车一辆并将该车转让给某汽车运输公司从事营运。三年转让期满后,该车的所有权、营运权、线路牌等均归汽车运输公司所有。上述交易属于财产转让。刘某等6人获得的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97|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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