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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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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8年5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293号 1998年5月13日 执行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从省以下政府或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桂地报二字〔1998〕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98|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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