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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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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5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1995〕88号 1995年7月1日 施行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废止 =正文=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有关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199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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