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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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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7年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91号 1997年2月18日 执行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废止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法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Category:199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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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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