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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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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6年6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 国税函〔2006〕620号 2006年6月22日 执行 2015年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2015年5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为适应葡萄消费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总局统一了《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wiki置底}} [[Category:2006|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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