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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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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8年9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554号 1998年9月21日 批复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一字〔1998〕041号)收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98|9]][[Category: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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