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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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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9年2月2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89〕国税地字第13号 1989年2月2日 执行 =正文=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89|2]][[Category:国家税务局]][[Category:城镇土地使用税]][[Category: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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