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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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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2年3月24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年第55号 2022年5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促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一、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应当制定规章。” (二)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修改为:“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 (三)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将下列规章有关条款中引用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8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二、对4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 (二)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废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3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公布)、《[[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0号公布)、《[[卫生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1号公布)。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wiki置底}} [[Category: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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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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