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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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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7月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土批〔1995〕26号 1995年7月3日 执行 =正文= 江苏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对执行〈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苏土综〔199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 一、军队用地单位转让、出租空余军用土地,包括以土地使用权与地方合建、换建房屋,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出售、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财经字第15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后,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未经批准,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而转让土地的,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二、在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通知》下发前,军队用地单位凡未经总后勤部批准或虽经总后勤部批准但未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而转让、出租土地的,应通知其限期按《通知》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非法转让土地予以处罚。 三、空余军用土地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军队用地单位未按《通知》规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将空余军用土地转让、出租的,由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在与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协商后,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wiki置底}} [[Category:1995|7]][[Category:国家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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