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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军用土地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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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5年9月20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军用土地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5〕543号 2005年9月20日 执行 2016年5月27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 2016年5月27日 废止 =正文=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关于军地联建经营性项目用地是否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请示》(大国土房屋发〔2005〕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明确规定和纪律要求。《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明确规定: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及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以及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因此,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一律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二、《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是军用土地转让的前置批准文件。军用土地转让应当首先取得《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然后通过土地市场公开竞争确定具体土地使用权人和价款。 {{wiki置底}} [[Category:200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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