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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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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1月15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9号 2004年1月15日 执行 2016年5月27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 2016年5月27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wiki置底}} [[Category:200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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