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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珠海经济特区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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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8年2月1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珠海经济特区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复函 国办函〔1988〕5号 1988年2月12日 执行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转报珠海经济特区设立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在珠海经济特区内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在试办过程中,要加强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产生漏洞。 二、免税商场以经营国产出口商品和特区自产产品为主,少量经营进口商品。经营范围只限于服装、鞋帽、玩具、日用品(含五金、搪瓷、塑料、玻璃、皮革制品)、工艺品、针织品、床上用品、室内装饰用品、文化体育用品以及粮油食品等。以上商品不得批发或以零售价批量销售。经销的进口商品,按保税仓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每年只给一定的限额。 三、供应对象只限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国人和特区境外员工。上述人员凭外国护照、回乡证和特区境外员工居住证,到免税商场选购。 四、免税商场经营国产出口商品,按“以出顶进,外汇结算”的办法,每年由免税商场向有关外贸专业公司提出商品品种、数量及金额的要货计划,报有关经贸厅(委局)审定后办理。其中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外贸专业公司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五、对免税商场经营的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对从外贸专业公司订购的“以出顶进,外汇结算”商品的免税问题,每年由珠海市向财政部申报一次。免税商场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仍照章征收。 六、免税商场参加广交会问题,开业后可由免税商场另行报经贸部审批。 {{wiki置底}} [[Category:1988|2]][[Category:国务院]][[Category:关税]][[Category:委托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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