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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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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3年3月24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年4月1日 施行 2023年3月24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为支持国内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附件:[[#煤炭进口暂定税率表|煤炭进口暂定税率表]] ==煤炭进口暂定税率表==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sup>〔注〕</sup> !! 最惠国税率(%) !! 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暂定税率(%) |- | 1 || 27011100 || 未制成型的无烟煤 || 3 || 0 |- | 2 || 27011210 || 炼焦煤 || 3 || 0 |- | 3 || 27011290 || 未制成型的其他烟煤 || 6 || 0 |- | 4 || 27011900 || 未制成型的其他煤 || 5 || 0 |- | 5 || 27012000 || 煤砖、煤球及用煤制成的类 似固体燃料 || 5 || 0 |- | 6 || 27021000 || 未制成型的褐煤 || 3 || 0 |- | 7 || 27022000 || 制成型的褐煤 || 3 || 0 |} </center> 〔注〕商品名称仅供参考,具体商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中的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 {{wiki置底}} [[Category:2023|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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