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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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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10月12日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发明电〔1994〕23号 1994年10月12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由于新税制税种变化等方面的原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界限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税法规定,收购烟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现将《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的规定,修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精神,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wiki置底}} [[Category:1994|O]][[Category:国务院]][[Category: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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