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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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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3年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3年第758号 2023年3月31日 施行 =正文=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center>'''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center>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境内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和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 本决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23|2]][[Category: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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