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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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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9年8月26日 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9〕15号 1999年10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是国家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也是实现社会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方便群众生活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国务院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 一、公民身份号码按照GB 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由18位数字组成: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至14位为出生日期码,第15至17位为顺序码,第18位为校验码。 二、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将在我国公民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方面广泛使用。公安部负责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和推广应用工作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提供工作保障,搞好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要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9〕91号),认真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使用和管理工作。这项工作争取在今、明两年完成,由公安部做出具体部署。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司法、人事、信息产业、卫生、工商、税务、金融、证券、保险、民航等公民身份号码使用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 {{wiki置底}} [[Category:1999|8]][[Category:国务院]][[Category: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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