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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暂时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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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7月30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暂时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批复 国函〔2024〕122号 2024年7月30日 执行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涉及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权限的请示》(琼府〔202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作物种子进口、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审批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实施。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的承接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农业农村部同意后实施。 三、期限届满前,农业农村部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总结评估,就是否延期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附件:[[#国务院决定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暂时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目录|国务院决定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暂时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目录]] ==国务院决定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暂时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目录==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规定 !! 同意内容 |- | 1 || 农作物种子进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作物种子进口的审批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实施 |- | 2 ||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但是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海南自由贸易港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审批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实施 |} {{wiki置底}} [[Category:2024|7]][[Category:国务院]][[Category: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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