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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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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3年3月3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3〕23号 2023年4月1日 执行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你们关于优化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提货方式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自202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二、海关总署、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有关政策在海南省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 class="wikitable" !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 调整实施情况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 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 {{wiki置底}} [[Category:2023|3]][[Category:国务院]][[Category:海南自由贸易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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