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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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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2年11月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 2013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center>'''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center>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一)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四)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五)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废止5件行政法规 (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 (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7号发布)。 (四)《[[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 (五)《[[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1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1月19日财政部令第9号发布)。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2|N]][[category: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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