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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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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7年7月3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7年第222号 1997年7月3日 执行 =正文= 国务院决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前的条文“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列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单独结算。” [[Category:1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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