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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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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3年5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年第636号 2013年8月1日 施行 =正文=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center>'''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center>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款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wiki置底}} [[Category: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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