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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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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0年7月31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2020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本决定所附《[[#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可以选择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下列具体办法执行: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具体免征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受灾前一年度资源税应纳税额。 (二)对纳税人开采钒、钛、硫化氢气共伴生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的税目和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 (三)对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不予免征和减征资源税。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wiki置底}} [[Category:2020|7]][[Category: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Category:资源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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